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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30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1-05-24
  • 名       称:邢台市人民政府明升体育app印发《邢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邢政发〔2021〕2号
  • 效力状态:有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明升体育app印发《邢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发〔2021〕2号【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         

 

  邢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创新优化,促进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和《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5〕第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交换共享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机关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重大事项,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确定本级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牵头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共享体系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对接,依法行使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授权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确定市大数据发展中心为市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负责市级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应用培训、运行维护、日常监测,承担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数据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辅助工作。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和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和利用。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总体安排,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更新和维护工作,提出共享需求、提供共享信息。 

  第九条  市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要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统筹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本级和上下级机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不再新建本级共享平台,应当依托市级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已建设完成的需与市级共享平台对接。 

  第十条  机关单位一般不得新建跨部门、跨领域的独立交换共享设施。已有的各类交换共享设施应当实现与共享平台的对接。机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不支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除涉密等特殊项目以外,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设置共享平台前置交换系统,实现与共享平台之间的有效联通,部门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数据库的同步更新。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当采用统一标准,包括信息名称、存储格式、共享属性、提供方式、使用范围和用途、更新频度、共享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信息共享牵头单位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指导机关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政务信息来源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市级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市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备案,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发布。 

  县(市、区)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上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本级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备案,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并按相关规定发布。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维护,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时报本级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备案。 

  机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事项,需要变更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将更新后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本级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备案。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 

  可提供给所有机关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机关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机关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以外,原则上应通过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无偿提供,并保证准确、完整、及时;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由机关单位提供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等依据,并经信息共享牵头单位认可,无充分依据,不得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因政务信息资源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产生争议的,由保密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机关单位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市级共享平台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机关单位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八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个机关单位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等,应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九条  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与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进行协商,填写《数据需求申请表》,确定具体共享内容,向本级信息共享牵头单位提出申请,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应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要求,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应当制定共享平台的授权管理制度,并负责对使用共享平台的机关单位实施授权管理,组织开展共享平台使用管理培训;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信息共享责任人、技术实施责任人,报本级信息共享牵头单位。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授权权限,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并依法依规使用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信息资源,同时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使用全过程管理,禁止贩卖或者散布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有疑义的,应当告知提供该政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协商修正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应当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进行监测记录,分析有关数据,并将监测分析结果定期通报机关单位。监测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应当会同公安、保密等部门,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共享平台的安全保障工作,其他机关单位负责其使用的共享平台前置交换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开放共享标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共享,为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数据,进行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开发各类便民应用,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实现公共服务的多方数据整合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机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其他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工程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四)未按规定通过共享平台无偿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五)贩卖或者散布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派驻本市管理机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政务信息资源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明升体育app《邢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