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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042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4-09-20
  • 名       称:邢台市人民政府明升体育app印发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邢政发〔2024〕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邢台市人民政府明升体育app印发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邢政发〔2024〕5号【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邢台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管理,提高专业化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明升体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网络信息平台、以及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统一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

  代建单位,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确定的,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代建单位可以是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但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市发展改革委为市代建制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市级代建单位。具有建设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使用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项目投资形成资产属其所有,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代建制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非税收入、中央(省)专项、其他收入等项目资金。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第六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者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实施管理。实施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移交完成,对项目建设阶段实施管理。

  应实行代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擅自使用“EPC”等其它方式规避实行代建制。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拟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列入代建单位名单,代建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拟采取代建方式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从代建单位名单中选择产生拟代建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为正式代建单位,开展代建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代建制管理标准、制度、技术规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

  (二)制定代建单位准入基本条件和须具备的技术人员构成条件和细则,开展行业培训;

  (三)监督检查代建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组织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代建项目前期工作条件,确定代建单位,组织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服务协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六)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及时总结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七)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级代建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代建制主管部门有关代建制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代建相关事宜。根据需要也可在批复初步设计或审核概算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预算、年度计划、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二)负责代建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财政评审;

  (三)负责做好代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审批。

  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使用单位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并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使用需求,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国家规定的相关事项;

  (三)参与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明确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需求,负责按程序报批;协助办理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手续;及时向代建单位提供工程管理所必需的前期相关资料;

  (五)明确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与代建单位共同对代建项目进行日常协调和管理,并负责向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代建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六)负责落实代建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年度资金,负责代建项目相关款项的审核和支付;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协助代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七)参与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与工程有关的招标活动;

  (八)参与对代建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对有关技术方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工程洽商实施管理与监督;

  (九)参与给排水、供电、燃气、规划、环保、消防、人防、节能、抗震等单项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参与组织编制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报批;

  (十一)办理代建项目接收手续;参与代建项目工程资料的整理,负责代建项目工程资料的保存、归档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

  (十二)按照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十三)依照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备案程序,组织完善好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备入档。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签订《工程建设服务协议》,组建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团队;

  (二)配合使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筹建,提供代建项目建设有关的专业工程咨询与服务,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配合使用单位办理用地、规划、编制代建项目年度预算等相关事项;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手续;

  (三)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组织内部专家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初审,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参与代建项目方案设计的确认及审查工作;

  (四)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手续;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

  (五)监督协调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功能、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工程建设,为代建项目提供全过程技术支撑和服务;

  (六)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代建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七)负责对代建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会同使用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实施审查;

  (八)对参建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出具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意见,配合使用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九)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项目移交;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代建项目工程结算;

  (十)协助使用单位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项;

  (十一)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采购招标等事项;

  (十二)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

  (十三)配合使用单位开展审计、督查、评估督导等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保修期内相关工作;会同使用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基础性及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论证,出具论证结果,注明资金来源。

  拟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在代建单位确定之前,使用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合法资格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或项目管理公司等,协助开展代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明确代建相关事宜后30日内,组织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召开项目对接会,确定代建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分工等事宜。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自职责就代建项目签订项目建设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代建项目工程概况、建设管理的范围、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资料移交、双方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建设服务协议后,代建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代建项目,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事宜,与参建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和《廉政协议》。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中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与代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制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十八条  拟实施全过程代建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应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致性、实施性、安全性、材料设备选用、设计深度与工艺、概算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编制单位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负责协调上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由代建单位组织开展内审工作,重点审核施工图设计、清单内容与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工程实施的可行性。编制单位按照内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开展图纸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应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审查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建设,监督协调参建单位做好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控制、信息档案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实施要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代建项目资金未足额落实到位的,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代建制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期间遇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使用单位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建设,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提升项目监管能力。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监督参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使用单位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代建单位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代建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并配合使用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代建单位会同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限内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内的质量保修工作。使用单位负责代建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维护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进度款的拨付,要严格按照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造价等相关参建单位共同签订《施工建设合同》或《工程建设服务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有关规定办理;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代建单位统筹使用。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市本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弥补;县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不按规定进行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有虚假招标、收取贿赂、索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代建单位未完成代建任务、出现质量问题或无故超概算的,应当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二)除因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决算超过概算的;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无故延长工期的;

  (五)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工程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廉洁等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或拖延工期的;

  (二)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接收项目的;

  (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未经批准擅自要求变更项目使用功能、拆改结构、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超概算或进度延误一年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创新代建管理模式,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参与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共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